一、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问题
39、合资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计发经济补偿时,原中方派出的职工在中方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答:此问题首先是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哪一方确立:
(一)职工的劳动关系若是仍然与中方企业保留。则可在劳动合同中办理变更岗位条款手续,明确该职工的岗位是派往某外资企业。中方企业与外资企业应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外资企业按期给中方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应包括被派往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费用。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若遇到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时,外资企业不能直接将职工辞退出社会,应将职工交回中方企业,由中方按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含外资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职工与中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另与外商投资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职工与中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由中方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再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招收手续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若遇到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时,则由外资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不需支付职工在中方企业的工作年限,仅仅支付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40、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外地临时工的概念有何不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1点,农民轮换工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的农民工。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87〕87号令)第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外地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非单位所在市(或县)城镇户口,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
41、某企业女干部在合同期内需调整到工人岗位,是否要办理合同的变更?若变更了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该职工以后是否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需调整该女干部的岗位,必须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与该女干部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未被变更,企业不得调换劳动者岗位。
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协理鉴证手续。
若当事人双方同意变更原合同中岗位的内容,则变更后到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的待遇,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将转岗的情况报告保险机构。
42、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设年龄保护线,有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点“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综字〔1996〕007号)第1点“除关闭、破产或属于解困转制和‘抓大放小’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中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外,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非严重违纪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第十二条规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固定职工,企业可按现行办法办理离岗退养。”广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第三条规定:“对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如下其中办法给其计发离岗退养费:(1)按本人的退休费标准计发;(2)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3)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计发。离岗退养费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的10%。离岗退养费可随退休费调整而调整。”
43、职工个人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在三十天或以后,都没有办理有关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在第三十一天还算不算原单位职工?如果算的话,其第三十一天后的缺勤可否作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十五天可否作除名处理?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33点,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44、按照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如何处理?标准怎样?如招收转广州市户口的外地大学生服务年限未满,中途离开公司,罚则上如何体现?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收转广州市户口的外地大学生,如用人事部门指标招用,服务年限为五年;如用劳动部门指标招用,服务年限为八年,合同期内,户口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如果被招用者不履行或违反上述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后,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在办理户口迁移之前,用人单位可先办理其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45、某职工于1995年7月向企业申请辞职。企业在同年10月份已批准该职工的辞职申请,但一直未办手续,且企业在1995年12月转制时与该职工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现在以该职工已申请辞职为由,不承认该职工同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该职工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所签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订的,则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属《劳动法》第十八条的情形,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该职工转制前已辞职为由而不承认该职工转制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无权确认的。
46、某合同制职工参军复员后,是否可转为固定工身份?流动时能否以固定工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若可转为固定工身份,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按《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的有关精神,原固定工身份职工参军复员后,可保留固定工身份,原合同制职工参军复员后,不能转为固定工身份。而保留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可以原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合同制的单位。其有关手续按原调动手续程序办理。
47、某企业因征地招用当地农民为合同制职工,企业当时签订了长期合同,长期合同现在是否仍生效?如某一方要求解除或重新签订有期限合同可否?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违约金?
答:根据市劳动局穗劳服字〔1991〕第010号文:“谁征地谁安置原则,必须签订十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流动。”的规定,如属征地单位与原征地安置农民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国家、省、市没有新规定之前,都应遵循十五年的安置期限。
如征地安置单位中途与征地农民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单位应从十五年合同期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将余下的安置补偿费退回劳动行政部门,退回的安置费全额拨给愿意接收安置征地农民的用工单位;如征地农民个人自动要求辞职的,安置补偿费参照上述办法由征地农民个人支付。
二、工资问题
48、工资水平、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标准工资、工资标准几个概念如何解释?
答:工资水平棗是指一定区域在一定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通常用全部
职工或者部分职工的工资表示,并由计划和法律加以确定。
工资总额棗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收入棗指企业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实物发放折算。
标准工资棗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是工资总额或者职工工资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支付给职工的这一部分工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固定不变,是职工的基本收入。包括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某一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棗亦称“工资率”。国家、部门(或者行业、企业单位对职工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数额)。工资标准可以按月、按日或者按小时规定,分别叫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49、因生产任务不平衡,造成职工不能完成定额,支付职工工资时要不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产任务不足,职工下岗待工时,应按规定支付最低生活费。
50、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用降低计件单价的办法,是否可行?
答: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换形式,计时工资以合理的劳动定额为基础核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是指“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工人经过积极努力可以达到,部分工人可以超过,少数工人可以接近的水平”。按照这个原则去调整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单价均是企业的自主权。已经合理的计件工资单价,不因工时制度改变而调整。企业调整计件单价可依照这个原则处理。
51、员工在提出辞职期间内,还有公司的欠款未结清,可否先停发工资,待结算清楚后再发放工资?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三点意见:“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该员工有上述行为是不能辞职的。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二条:“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据此,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只以欠款未结清的理由,是不能停发工资的。
52、企业无故克扣工资对吗?工资被克扣了怎么办?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企业应按时足额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无故克扣工资,作为劳动者,应以《劳动法》为依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给予留用察看处理,是否一定要停发工资,改发给生活费?
答: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此规定执行。
三、福利问题
54、军人复员回乡后到城镇当合同制工,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工龄可把军龄与就业后合同制工工龄前后合并计算,军龄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55、企业职工年休假按什么文件规定执行?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其年休假按照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劳福字〔1997〕3号)的规定执行。
5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是否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给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如职工有生前在单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则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57、职工何时休年休假可否由公司掌握?职工享受了产假、婚假、护理假、探亲假等其他休假后,可否再享受年休假?
答:年休假原则上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由企业统筹安排。职工如要自行安排休假,须经企业批准。
职工享受产假、婚丧假、男职工看护假后,仍可享受年休假;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果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足同年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给予补足。
职工经请事假享受哺乳假、离岗退养、停薪留职的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职工待岗时间或亏损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单位职工停工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学校的员工享受寒、暑假的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工时与加班问题
58、企业实行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工时工作制是否都视为正常工时制,不必报批。如一些企业每天工作6小时30分,每周休息一天,周工作时间39小时,此类企业的工时制度是否标准工时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应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40小时,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是符合《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因此属正常的工作时间,不需报批。
59、某水运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的方式,每月安排职工休息8?5天不等,但职工认为一天24小时在船上,则应算工作了三天的时间,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在船上工作,休息等是否都应作为工作时间?
答: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该水运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每月安排职工休息8?5天是符合《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的。职工在船上工作应该有劳有逸,因而1天的工作时间不能以3天计算。
60、劳动者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后“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才发加班工资”,那么是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还是一年内安排补休,文件有无明确规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假如企业已经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在实施周期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在实施周期内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61、员工在一个月内加班超过36小时,可否发给加班工资?如果不能,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已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对延长工作时间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1天。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如果既不安排补休,又不发给员工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根据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五、其他问题
62、什么是辞职?如何办理辞职手续?
答:辞职,通常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指职工在法定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并离开原工作单位;另一种是指职工申请并被批准辞去所担任的工作,而不离开原工作单位。辞职要经过职工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同意或任命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办理辞职手续。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统一称作“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3、公司自行制定《员工守则》应送哪个部门审查备案?
答: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自行制定《员工守则》。
64、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处分程序中是否一定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各项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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